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开源节流,增收节支。财政预算的调整和变更,须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