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本地方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