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傈僳族和当地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