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傈僳族和当地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