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对到自治州城镇创业或者就业满一年以上,并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可以办理城镇户口。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劳动力合理流动,支持农民到城镇就业,鼓励城镇居民到农村进行产业开发。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