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或者同时使用汉族、傣族、景颇族的语言文字办理案件。对于不通晓汉语或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