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加强团结,共同为自治州的各项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涉婚姻家庭、干预国家行政和司法的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