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人民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友爱、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