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开发自治州的优势资源和优势产业,从资金、信贷、税收和用地上给予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购买、兼并、租赁、托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并享受国家和省州的国有、集体企业各项优惠政策。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从事进出口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并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和信用担保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减轻负担,提供优质服务。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