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五条已修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常务委员会在批准后3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怒江人大网和州内发行的主要报刊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常务委员会在法规公布后10日内将公告和公布的法规文本等有关材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送有关材料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