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