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委员会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