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提案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媒体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专家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重大问题的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法规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