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一条已修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民族和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向社会重新公布。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