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