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的扬尘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