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