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建(构)筑物拆除,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外,拆除时应当采取有效抑尘的洒水、喷淋等措施;拆除完成后,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