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餐饮服务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维护。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