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环保、食品药品、工商、公安、建设、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