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屠宰的畜禽产品超出规定区域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