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