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记录的标准和程序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