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