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增强首都意识,维护首都文明形象,积极支持和参与国家及本市依法组织的重大活动,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配合相关管理措施,参与相关服务保障活动;传承和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