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