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供水单位 管网漏损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供水企业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