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