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利益相关群体意见基础上,制定本省行业用水定额,依照法定程序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修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