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书面告知学校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

(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四)教育学生改正不良行为;

(五)其他需要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履行的责任。

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书面告知学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