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第三章 促进经济发展第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产业类和创新类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向民族地区倾斜。对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省有关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予以支持;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产业投资基金。对民族地区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和龙头企业,以及高成长中小企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创新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