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下列地点(场所)、区域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

(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停车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石化产业园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及设置有防火标志的绿地;

(七)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九)城市主次干道、隧洞、隧道、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地下综合管廊;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

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