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