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一)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报案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或者保护现场,逃离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三)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未报案或者未留下真实联系信息离开的;

(四)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

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逃逸,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