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快速理赔平台、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者另行书面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车辆号牌、机动车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保险理赔和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道路交通监控设备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抓拍的视频和照片,或者当事人自行拍摄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证据。
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利用虚假身份或者虚假信息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导致无法获得赔偿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应当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协议等证据。
适用快速理赔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赔付义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