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不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应当提交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证书。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