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一定时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教育。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