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