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十九条有效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