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十五条有效载货汽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定载质量,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注册登记的重型、中型货车和挂车,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侧面、后下部安装防撞装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