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载货汽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定载质量,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

注册登记的重型、中型货车和挂车,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侧面、后下部安装防撞装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