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事项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