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八条有效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由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撤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