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培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