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