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