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第三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促进食品安全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的场所,配套建设必要的给水、排污等设施;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但是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二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