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其办社宗旨和专业分工范围出版出版物,不准擅自超越范围。

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出版报纸、期刊、图书不准侵犯他人著作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