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其办社宗旨和专业分工范围出版出版物,不准擅自超越范围。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出版报纸、期刊、图书不准侵犯他人著作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