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文化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审批文化市场经营项目,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于办结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纠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一)违反有关规定接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超出批准的项目或者规定的营业时间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未参加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培训的;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点,改建、扩建、合并或者分立文化经营场所,事前未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更换许可证的;

(五)经营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