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政府投资的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验收后及时移交给工程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