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可以在我省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未经审定通过,但生产又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在规定期限和固定的生态区域内使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