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其他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经过试验、示范,确定适宜推广的区域,并到所在地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