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按照规定自行选择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